房屋基地部分出售其餘部分被徵收後撤銷再售予同一人可併同適用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同一房屋之座落基地,其中一筆出售,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另兩筆被徵收,嗣因經撤銷徵收回復原所有權人名義,再出售予原承買人時,仍准併同原出售之房屋座落基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同一房屋座落基地共有三筆,其中一筆出售,另兩筆原以政府開闢道路需要而被徵收,致未能一併出售,嗣因都市計劃變更而撤銷徵收,回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名義,再出售予同一買受人,且與原出售之土地合計面積未超過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實際上為出售一處自用住宅用地,應准併同原出售之房屋基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