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或贈與而移轉之土地應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王先生來電稱:本人住宅坐落之土地在去年家父尚健在時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家父過世後土地已經辦理繼承,地價稅卻無端被更改按一般稅率課徵,足足成長了4倍之多的稅款,是否因繼承而移轉土地,仍需要重新申請?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因繼承或贈與而移轉之土地,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繼承或贈與後,新土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