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筆自宅用地同時出售無漲價部分應免併計面積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郭先生同時出售二處自用住宅用地,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面積應如何計算。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時,故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順序計算至三公畝或七公畝為止。為本案地號土地,其中一四六平方公尺部分,漲價總額為零,應屬免徵土地增值稅,當事人並未享受適用優惠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實益,故應免併入適用優惠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面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