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乙名義合購土地經法院判決移轉與甲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某甲持憑法院命義務人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確定判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是否應予以核課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某甲與某乙合買土地,而以某乙名義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依現行民法、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等規定,係以某乙為該土地之法定所有權人。某甲僅得依其契約關係向某乙主張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現經法院判決確定將土地移轉與某甲時,依現行法律某甲始取得該土地之所有權。此項所有權之移轉,不問其有償或無償,均應依現行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核課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