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進行國外投資,雖已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仍應有投資之事實,方能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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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公司配合政府政策,進行國外投資,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於投資款匯出年度,按國外投資總額20%範圍內,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
該局查核轄區某公司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於當年度進行國外投資,已報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投資,惟進一步核對投資款匯款資料,其匯款性質為「償還國外借款本金」,且無法提供國外被投資公司增資、驗資完成相關證明文件,核與前揭查核準則規定不符,經該局剔除數百萬元國外投資損失準備。
國稅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公司進行國外投資,雖已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仍應有投資款實際匯款之事實,方能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