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之適用範圍。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基於鼓勵公司持續投入研發領域,以積極提升企業競爭力,政府祭出研發投抵的優惠措施。不過,值得特別注意的是,並不是公司研發單位的所有費用支出都可以拿來申請抵稅,例如修繕費、旅費、水電費等就不屬於研發投抵的適用範圍。
該局查核轄區內○○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列報研究發展支出-消耗性器材支出800餘萬元,經核對相關帳冊憑證後發現,其中500餘萬元係屬消耗性器材之維修費用,因「修繕費」非屬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抵稅範圍,該局最後仍否准修繕費適用研發投抵,共剔除抵減稅額150餘萬元,要求該公司補繳稅款。
該局說明,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所稱「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係指專供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三項,有關文具用品、交際費、旅費、修繕費、水電費、郵電費等費用,均無投資抵減之適用。
該局指出公司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時,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