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繳稅款延期繳納之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於97年9月至12月或98年1月至4月營業收入淨額與前一年度同期比較減少30%以上,其繳納98年度暫繳稅款如有困難者,得自98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並以1次為限,延期繳納稅款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且其末日不得逾98年12月31日。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