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如係未設籍之華僑或僑居國外者於拋棄繼承時仍應依民法規定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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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國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如係未在我國境內設籍之華僑,或僑居國外者,於拋棄繼承時,仍應依我國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自知悉得繼承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該所呼籲,個人受託代辦華僑或僑居國外繼承人拋棄繼承者,於取得聲明拋棄繼承並經簽證之國外授權書後,應掌握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之時效,自知悉得繼承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以善盡代理人責任。若有疑義,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竹南稽徵所劉芝穎,電話:037-460597轉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