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應列作資本支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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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 營利事業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有關修繕費依性質轉列為資本支出者,如係購置大批器具,惟每件金額不高者,應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規定,視是否資本化。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2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台幣6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台幣6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 營利事業如對提列資本支出相關事項仍有疑義時,可逕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查詢, 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第一課林天琴 電話:037-320063轉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