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如未履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追繳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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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被繼承人死亡時,生存之配偶依前揭民法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性質為債權請求權,請求權價值於核課遺產稅時,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為防杜納稅義務人藉主張生存配偶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規避遺產稅,稽徵機關於核准該請求權價值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後,將追蹤列管繼承人履行該項請求權之情形。如繼承人不為履行,則原經稽徵機關核准扣除請求權價值,稽徵機關將予追繳應納之遺產稅;若是履行不相當時,稽徵機關將就不相當部分之扣除額額剔除,追繳稅款。 該分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主張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可以減輕遺產稅之負擔,但務必確實交付或移轉登記相當請求權價值之財產予生存配偶,以維自身權益。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第一課趙雅婷,電話:037-320063轉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