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申請分別發單補徵所得稅之計算方式改變了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於98年9月14日以台財稅第09804558680號函重新規定,有關夫妻分居申請分別發單補徵之稅額計算方式,准依夫妻各自應分攤之應納稅額,減除其已扣繳稅款、可扣抵稅額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如夫妻因故不能將配偶所得合併申報時,需載明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字樣,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以利國稅局辦理歸戶合併,如有需補徵稅額,並可申請分別發單補徵,財政部日前重新核釋夫妻分居申請分別發單補徵稅額計算規定,改變以往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率計算之不合理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