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後五年內將重購土地贈與配偶者應追繳原退稅款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7條有關追繳原退還稅款規定的立法意旨,係為避免當事人於申請退稅後即將另購的土地再行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稅;該局指出,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以妻名義登記的自用住宅用地,於出售後二年內以夫名義重購土地,或先以夫名義重購後二年內再出售以妻名義登記的土地,因該土地已屬妻所有,依據財政部規定,應不得適用重購退稅。
該局一步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的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贈與移轉登記予其配偶,依現行民法的規定,其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係屬實質移轉,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仍應追繳原退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