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遺失應儘速向警察機關報案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失竊,車輛所有人應於失竊當日向警察機關報案,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3條第3項規定,檢附警察機關車輛失竊證明單並填具汽車異動登記書,向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辦註銷牌照登記,其使用牌照稅可計徵至失竊前一日止,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計徵至報案前一日止。
稅捐處強調,車輛所有人如未向警察機關申報遺失,嗣後該車如因使用牌照稅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或被註銷牌照,而被查獲有使用公共道路事實,因未向警察機關報案無法提出有利證明,車輛所有人則會被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1倍或2倍罰鍰。
該局特別關心並籲民眾,由於處罰甚重,為維護自身權益,車輛失竊請務必至警察機關辦理報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