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沒有建築物所有權狀的房屋應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凡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房屋所有權者,必須在契約成立之日起30內,向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
地方稅務局指出,所謂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係指地政機關無所有權登記的房屋。購買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時,買賣雙方應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買賣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共同向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逾期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
地方稅務局呼籲民眾注意,購買沒有建築物所有權狀的房屋,應儘速申報繳納契稅,以免補稅並受處罰鍰。
您如有契稅之疑義,請利用稅務局電話03-8226121轉13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