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格式,其申辦情形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欄項,得免予填載身分證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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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新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404)新增申辦情形等相關欄位,其中「身分證統一編號」欄項得免予填載。&該局說明,98年8月1日修訂新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格式,新增之申辦情形欄位為必填欄位,包括自行申報欄項及委任申報欄項,但其中「身分證統一編號」欄項得免予填載。自行申報欄項,如由本事業或關係企業單位職員申報者,填寫申報者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可免填)及聯絡電話;委任申報欄項除填載上列事項外,尚需填載主管機關核准登錄(證書)字號,填寫方式:屬「會計師」者為「台財稅登字第00000號」、屬「記帳士」者為「台財稅字第00000號」、屬「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者為「00國稅登字第00000號」。&該局呼籲,營業人填寫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格式時,申報書上所載相關欄位請務必正確填寫,以免造成徵納雙方之困擾。&(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42)&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