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免徵贈與稅。但同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或繼承人之配偶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因此配偶如果在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自被繼承人受贈現金,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需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補充說明,因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免徵贈與稅,致使部分納稅義務人誤認為上述贈與之財產應可不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中列報,而造成漏報遺產稅情事,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前,應詳細瞭解相關規定,以免被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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