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底盤公共汽車免貨物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自98年6月5日起5年內免貨物稅。所稱「低底盤公共汽車」,係指其前後車門入口處無階梯,且車內地板至地面高度未超過35公分者。&該局說明,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於98年6月5日起5年內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新領牌照登記,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核准發給牌照者,得由原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持憑買賣合約書、車輛型錄或照片、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車輛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影本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向原進口地關稅局申請退還已納之貨物稅。但進口底盤於國內打造車身者,則由打造車身廠商檢附上開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該局呼籲,廠商如符合上述免徵貨物稅規定者,可檢具相關文件,向原進口地關稅局或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原繳納貨物稅,以維自身權益。&(聯絡人:審查三科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06)&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