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以非實際交易對象進貨憑證申報扣抵稅額,雖已辦理進貨退出,仍有未依規定取得憑證罰責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業人以非實際交易對象之進貨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雖於稽徵機關調查前辦理進貨退出,並繳回原扣抵之稅額,雖未有逃漏稅款,可免處漏稅罰,惟因未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發票,仍有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之罰責。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公司96年間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進貨發票,並將進項稅額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雖於稽徵機關調查前,辦理進貨退出申報。惟營業人因發生「進貨退出」所收回之營業稅額,依規定應於發生「進貨退出」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因此,其申報、補繳與營業人取得不實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涉及逃漏稅款,而於稽徵機關調查前之自動補繳並補申報情況,係屬二種不同作為,故甲公司仍被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取得憑證處以行為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係為使營利事業據實給予或取得憑證,期使交易前後手稽徵資料完整,以建立正確課稅憑證制度,營利事業未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給予「直接買受人」憑證或自「直接銷售人」取得憑證,即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違法行為。又稅捐稽徵法第 48條之1所規定,係以納稅義務人有短漏稅捐情事者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為要件始可免除處罰;而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之情形,係因交易發生後,當事人同意解除契約,雙方負回復原狀義務,故應繳回原申報扣抵稅額,雖二者結果皆發生補繳稅款事實,惟會計紀錄、帳證資料係由不同原因導致相同結果,是不同行為當然應為不同處理。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取得不實憑證申報扣抵稅額,除於稽徵機關調查前補繳稅款外,同時應向稽徵機關更正補報原申報書內容,切莫因一時疏忽致產生違章情事,而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李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48
彙總編號:9810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