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應經濟環境變遷,財政部修正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修訂部分業別查定銷售額之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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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經濟環境變遷,部分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查定每月銷售額之計算方法或公式已不合時宜,財政部爰檢討修正「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6條及第10條條文,近期將發布並自99年1月1日施行。
  財政部表示,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自75年7月7日發布以來,歷經3次修正,其中第6條條文關於飲食業、娛樂業等十數種行業由主管稽徵機關按實際營業情形採分業查定每月銷售額之計算方式,自79年6月12日修正發布施行迄今,迄未修正。衡酌營業人經營業務迭有創新,現行規定已與實際營業模式不合,為配合實務並利徵納雙方遵循,該部爰邀集各地區國稅局開會研商,檢討修正該辦法第6條規定。此次修正主要重點如下:
一、針對採無座位(含立位、外帶、外送)及採外燴(含按筵席桌數或宴客人數計費)方式經營之飲食業、投幣式卡拉OK店及網路咖啡店之娛樂業,以及球場、練習場(含棒球、高爾夫球、撞球、保齡球、桌球、排球、羽球等)、投幣式自助洗衣業、加水站業及按摩業(含腳底按摩)等增訂其每月查定銷售額之計算方法或公式,俾符實情,並求一致。
二、針對現行條文各項計算方法或公式,不合時宜或未盡明確之規定,酌予文字修正。
三、依財政部83年8月25日台財稅第831603968號函規定,汽車教練場准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爰排除於該辦法之適用範圍。
  該部進一步說明,鑒於上開辦法第3條第1項前段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查定營業人之銷售額,應每半年於1月及7月各查定1次。因此,為配合稽徵實務作業需要,爰於上開辦法第10條增訂該次修正條文自99年1月1日施行,俾利徵納雙方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