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移轉契價之計算標準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購買房屋辦理契稅申報時,常直接以房屋稅單上的課稅現值作為移轉現值申報契稅,嗣後始發現房屋課稅現值與移轉現值不一,致發生短報契稅情事,其原因為何呢?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在申報契稅時,大多會選擇以較實際移轉價格為低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作為契約金額並申報契稅,以節省契稅及印花稅的負擔。而所謂的核計契稅之「評定標準價格」,是指「房屋應稅現值+免稅現值-免稅騎樓現值,也就是房屋總現值-免稅騎樓現值」,不過,房屋稅單上的課稅現值,僅係為核計房屋稅之應稅現值,並未包括應計入契價之其他免稅現值在內。民眾如果逕依稅單所載課稅現值報繳契稅,將造成短報契稅及短貼印花稅票,易增加徵納雙方的困擾。

 該局提醒民眾,房屋稅單上的課稅現值係計算房屋稅之依據,並非房屋移轉之契價,其僅能供作估算契稅的參考,計算契稅之契價,除課稅現值外,尚須併計免稅騎樓以外之其他免稅現值。民眾如尚有其他疑問,請電本局客服專線7410141(分機117至125、137至145)、岡山分局6256811(分機311至317)、旗山分局6612021(分機111至115)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