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院所開立非健保給付項目的收據應貼印花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銀錢收據應按收據金額之4由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全民健康保險的單據免課印花稅。因此,醫院診所開立予全民健康保險對象的收據,如屬健保給付範圍者,免貼印花稅票;如屬非健保給付範圍者,例如掛號費、住院伙食費等,應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指出,美容診所開立的美白保養、除斑除紋、豐胸瘦身收據;眼科診所開立的視力矯正、雷射開刀收據及牙醫診所開立的齒列矯正、牙齒美白、植牙收據等等,均屬非健保給付範圍的收據,醫療院所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特別籲請民眾,索取醫療費用時,除須注意收費內容是否正確外,對於非健保給付之費用且金額逾250元者,亦請留意收據上院方有無貼足印花稅票,或蓋有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的印花稅總繳戳章。如果未貼印花亦無總繳戳章,可檢具收據正本向醫療診所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檢舉,以杜印花稅之逃漏。
  
  民眾如有不瞭解之處,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