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土地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代為扣繳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96年1月10日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因此經法院或行政執行署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優先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代為扣繳。
  
  稅捐稽徵法修正後,除了土地增值稅外,該執行拍賣標的如滯欠地價稅、房屋稅一併納入優先受償。如果您的土地經法院或行政執行署拍賣後,除了強制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外,欠繳之地價稅及房屋稅,需由執行法院代為扣繳,再分配予債權人受償,此後就不再發生土地及房屋經法拍後,卻有地價稅、房屋稅滯欠之情形。
  
  該局提醒拍定人,經法院拍定土地,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將優先從拍賣價金中扣抵,如果拍賣價金不足以扣抵時,拍定人仍需補繳差額,才能辦理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