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在給付租賃所時要依規定辦理扣繳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旗山稽徵所表示,近來有查核到醫療診所於支付房屋租金時,未辦理扣繳,致遭受裁罰。
  該所進一步表示,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租賃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繳納之。所以扣繳義務人在給付租賃所得的時候,所得人如果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一次給付租金在20,000元以上者,要由承租人在給付的時候,按照10%扣繳稅款(每次應扣繳稅額未超過新臺幣2,000元時,免予扣繳)。並在給付日的下個月10日以前把上一月內所扣的稅款向國庫繳清。
  該所特別呼籲,不論是營利事業單位(包括使用統一發票及查定課徵營業稅)、執行業務者、其他所得者,承租房屋使用,於一次給付租金超過20,000元者,必須辦理扣繳,並依時繳納,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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