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應依其所購置不動產之時價或其他財產之資金,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而此類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如係未辦理申報經被稽徵機關查獲者,稽徵機關會先發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逾此期限仍未申報者,除依法核課贈與稅外,並應依規定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