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廠商購買或進口免徵貨物稅之零組件,經裝配成應稅貨物,應依規定報繳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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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產製廠商購買或進口免徵貨物稅之零組件,經裝配成應稅貨物,應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報繳貨物稅。
該局說明,產製廠商購買或進口免徵貨物稅之零組件,經裝配成應稅貨物,廠商於裝配產製前,應向該局辦理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始得產銷。其當月份出廠貨物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15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照財政部規定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繳款書收據向該局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登記及申報繳稅,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者,稽徵機關將依法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以購買或進口免徵貨物稅之零組件,再裝配成應稅貨物之產製廠商,務必依規定辦理及申報繳稅,否則一經查獲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款、第4款規定,除補徵稅款外,並按補徵稅額處5倍至15倍之罰鍰。【#473】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沈美鳳 聯絡電話:(07)7256600轉8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