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購置二手機器設備供研發單位使用,不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抵減稅賦之優惠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政府為鼓勵企業從事研究發展,針對營利事業開發具有競爭力之新產品或以提升產業技術者,訂有租稅優惠措施,只要公司的研究發展支出符合規定者,即可依抵減辦法,享受抵減稅賦之優惠。
  依據「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公司購置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全新儀器設備,除須提示使用該設備之計畫名稱、配置位置及保管人與使用人姓名供查核後,尚需提示購置相關證明文據,查核是否屬「全新設備」。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某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之購置成本」500餘萬元,經深入查核,其係向國外公司進口「二手機器」供研究發展單位使用,該局以該設備非屬全新品,不適研究發展支出抵減稅賦之優惠,予以剔除。
  因此,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研究發展支出-「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之購置成本」,除須專供研究發展單位使用外,其購置之機器設備須為全新設備始可適用是項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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