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用房屋變更使用 主動申請才能節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供營業使用的房屋,當該房屋實際已不再供營業使用時,並向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及國稅局辦理停業或註銷營業登記,應儘快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局辦理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報,才能及時並有效節稅。
依據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是依據使用情形分別課徵高低不同的稅率。供營業用房屋使用的稅率為房屋評定現值3%,最高;供住家用的房屋稅率則為房屋評定現值的1.2%,最低,兩者稅負差距2.5倍。另外非住家非營業用的房屋(如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使用的房屋),其房屋稅率則介於住家與營業用房屋之間,其稅率為評定現值的2%。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房屋若原先作為營業用途,日後因故不再供營業使用,或多數面積均已改為住家使用時,納稅人必須儘快向稅捐機關申請,才可以按較低稅率核課房屋稅,但放置營業相關物品,雖未對外營業,仍應按營業用稅率核課房屋稅。
房屋稅是按「月」計徵的稅捐。因此,當房屋使用情形出現改變時,所有權人應主動在30日內辦理使用情形變更申報,以便按較低稅率繳納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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