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被查獲漏報銷售額後提出之進項憑證,不准扣抵逃漏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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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法規定,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應以已申報者為前提,如營業人未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在被查獲後才提出進項憑證,不准扣抵銷項稅額。
  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經營房屋租賃業收取租金達6千多萬元,經國稅局查獲,補徵營業稅3百多萬元。甲君不服,補提出相關費用憑證,以其相關之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為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營業人合法申報之進項稅額雖可扣抵銷項稅額,但扣抵的時點,應在營業人提出申報時,才能與申報當期的銷項稅額扣抵,未申報的進項稅額,不能在被查獲逃漏營業稅違章時,主張在計算所漏稅額時扣抵。甲君在被國稅局查獲之後,才提出扣抵的請求,國稅局不准扣抵本件逃漏稅額,並無錯誤,因此判決甲君敗訴。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按期申報收入及成本費用,如果在被查獲有漏報銷售額,縱使提出合法的進項憑證,也不能扣抵逃漏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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