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子女現金 30日內報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蔡先生來電詢問:他在98年8月1日將現金300萬元轉帳贈與給他的子女,應於何時申報贈與稅?如未申報,是否有罰則?
   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子女現金,如該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目前每人同一年度為220萬元),應於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也就是說蔡先生最晚須於98年8月31日申報。
   如未依限辦理申報贈與稅,按應納稅額處兩倍以下罰款;如已申報贈與稅但有漏報或短報情形,也要按漏稅額處兩倍以下罰鍰。蔡先生如果至今尚未申報贈與稅,在未經人檢舉、也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免罰,僅需補繳應納稅款,並按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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