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應予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另行開立,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但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1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該局指出,甲公司銷售貨物新臺幣6百元,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1紙,銷售額書寫錯誤為3萬6百元,未依規定作廢重開,經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1千5百元,甲公司對該罰鍰處分不服,提起復查,案經該局查明甲公司系爭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1紙,正確銷售額為6百元,在新臺幣1千元以下,依規定免予處罰,乃將其罰鍰1千5百元註銷。

該局指出,營業人銷售額超過1千元,如所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另行開立,仍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是呼籲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不可僅在該發票上塗改,請立即依規定作廢重開,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