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實際發生且金額已確定的收益應依規定入帳 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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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而所謂的權責發生制,依照商業會計法的規定,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
北區國稅局查核轄內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發現,甲公司95年間與承租人簽訂提前終止租約協議書,協議書中清楚的記載著原承租契約期間係89年1月15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因未能如期承租提前終止租賃,承租人同意支付提前終止租約補償費新臺幣(下同)450萬元,包含原租賃押金300萬元及樓板回復原狀工程費150萬元。該局依甲公司提示的終止租約協議書、賠償損失明細帳、傳票紀錄、統一發票及承租人入帳紀錄等資料查核,其中回復原狀工程費150萬元,至95年底尚未發生,應轉列為預收款,其餘300萬元係承租人補償給甲公司的空屋失租損失;經查承租人與甲公司間因提前終止租約給付的300萬元交易事項,承租人於95年度已經返還甲公司租約標的,並經過雙方點交完成,且提前終止的補償費甲公司於95年度已取得,則權責發生制之收入條件已經完成,該局乃依規定調整增加甲公司95年度其他收入300萬元,並按漏報所得移罰。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已實際發生且金額已確定的收益,應依規定入帳,以免被補稅及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