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產製廠商申請為納稅義務人,受託產製廠商仍須辦理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以免遭國稅局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欲受託代為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電話,查詢如以委託廠商當納稅義務人,是否須辦理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或是以其本身(受託產製廠商)為納稅義務人,應如何報繳貨物稅等問題。
該局指出,產製廠商受託代製應稅貨物,於產製前應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受託產製廠商申請辦理產品登記時,應將委託代製合約書一併送請主管稽徵機關審查;如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可申請為納稅義務人,並於委託代製合約書載明。

受託廠商不論是以委託廠商或以其本身為納稅義務人,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均應於次月15日前填具財政部規定之書表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如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受託產製產商僅須申報其產製及出廠情形,無須繳納貨物稅;而委託廠商則須併同受託產製廠商所產製出廠之應稅貨物,計算其應繳納貨物稅稅額,於次月15日以前向公庫繳納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該局呼籲,受託產製廠商千萬不要誤以為納稅義務人為委託廠商,就不用辦理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否則,所代製應稅貨物將成為私製貨物,而將遭國稅局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