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外僑或外商所得應申繳時點?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給付報酬給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即向國庫繳清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一般扣繳義務人對於扣繳憑單之申報,常常誤認為都是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繳清,等到隔年1月底前,再將上一年度內扣繳每一所得人之所得、扣繳稅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國稅局,並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所得人即可,而未注意到所得稅法第92條對於扣繳憑單之申報,係分別就所得人是否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而有不同之規定。
因此,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對於扣繳稅款繳納及憑單之申報時間,應注意其相關規定,以免疏忽而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稽核科楊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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