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已核准身障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因車主死亡須辦理繼承登記後才能重新申請者,可溯及免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財政部最新發布的函釋,原核准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免稅案件,因車輛所有人死亡,須辦理繼承登記後始能重新申請免稅,如經查明原核准免稅車輛仍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且新車主(繼承人)之戶籍,自原車主死亡至重新申請免稅日均與身心障礙者設籍同址,則自原車主死亡至新車主申請免稅期間之使用牌照稅准予免徵。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原核准每戶一輛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因原車主死亡,新車主(繼承人)須辦理遺產稅申報並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後,才能重新辦理免稅,如新車主之戶籍,自原車主死亡至重新申請免稅日均與身心障礙者設於同址,且該車輛仍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則重新提出免稅申請時,可溯自原車主死亡翌日起免徵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