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用牌照稅開徵請如期繳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98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於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自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因10月31日適逢週末,順延繳納截止日至11月2日。依稅法規定,未於繳納截止日內繳納者,每逾2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為止;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該處進一步說明,逾期繳納稅款,只能持稅單到金融機構繳納,不能再使用24小時全日無休的自動櫃員機、信用卡或便利商店等繳稅管道。該處特別提醒營業用汽車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果未收到或遺失使用牌照稅稅單,請儘速就近向車籍所在地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或監理單位申請補發,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

民眾如尚有其他地方稅問題,可撥打該處電話23949211轉181、182,將有專人為您服務,或利用該處網站http://www.tpctax.gov.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