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納暫繳稅款請儘速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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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已於98年9月30日截止,在暫繳申報重大變革及積極推動網路申報下,簡政便民措施獲得普遍認同,符合免辦理申報之營利事業多數已自行繳納暫繳稅款,但仍有少部分營利事業尚未繳納暫繳稅款,請儘速辦理補繳。
該局說明,98年度臺北市營利事業原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案件共3萬6,392件,依據新修正暫繳申報規定,截至9月30日止,共8,723件辦理申報,相較於去年申報件數大幅減少了81.3%,納稅義務人自行繳納暫繳稅款計2萬7千餘件。尚未繳納暫繳稅款的營利事業,於10月31日以前依規定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10月1日起至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98年度為1.39%),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營利事業逾本年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應按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並依上揭利率,加計一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將於11月寄發),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自行繳納。
該局呼籲,尚未辦理暫繳之營利事業請注意,除依法申請延期繳納並經核准之營利事業外,逾9月30日仍未繳納暫繳稅額即屬逾期案件,依法不得以試算暫繳方式補辦申報,應按其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代收稅款行庫繳納本稅及應加計之利息。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