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移轉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及以89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原地價。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欲依據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申請以89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原地價,應以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生效時,整筆土地均作農業使用為要件。
稅務局又表示,如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生效時,整筆土地中有部分未作農業使用,嗣後分割,如經查明分割後之整筆土地,符合前揭土地稅法89年1月28日修正生效時「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要件者,准依89年1月28日之公告現值為原地價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籲請民眾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