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契約在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者已貼印花稅票不得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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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不動產契約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其已計貼之印花稅票不得申請退還。該局指出,依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至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並非免稅事由,其已計貼之印花稅票既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自不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還。民眾若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洽詢,稅務局印花稅櫃台服務電話:總局2222121轉337 埔里分局2982054轉206 竹山分局2642053轉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