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期繳納娛樂稅款,掌握扣領1%獎勵金之時機。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娛樂稅法規定,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填用自動報繳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但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查定課徵者,於每月月底前由稅捐稽徵機關摰發繳款書送達代徵人,限於次月10日前繳納。
  該局指出,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款額給予1%之獎勵金,該項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手續扣領。倘逾期繳納,除不得扣領獎勵金外,每逾2日須加徵1% 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稅務局籲請轄內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請於次月10日前繳納,充分掌握扣領1%獎勵金的時機。若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洽詢,稅務局娛樂稅櫃台服務電話:總局2222121轉336 埔里分局2982054轉301 竹山分局2642053轉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