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折價收買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以外之無追索權應收帳款開立發票之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年來,由於景氣低迷,致使營業人應收帳款收回比率日益降低,一些經營應收帳款收買業務之公司就因應而生,而這些公司於經營此項業務時該如何開立統一發票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折價收買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以外之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應於轉售該筆應收帳款取得價款或自行催收收回金額大於原始購買價格時,按其差額認列利息收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其收執聯由開立人自行留存備查。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收買無追索權應收帳款營業人之收入,主要係基於未來催收或處分時實際收取金額高於購買成本之利益部分,尚非購入時之折價金額。亦即營業人折價收買應收帳款時尚未收取利息收入,而係於催收收回金額或轉售該應收帳款大於購買成本時,才視為收取利息收入,始有開立統一發票之義務。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經營應收帳款收買業務者,應知悉相關發票開立之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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