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依據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5條規定,已稅菸酒出廠後,因故必須退還原廠整理、改裝或改製時,產製廠商應檢附退運有關文件,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憑原已完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有關文件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俟整理、改裝或改製完竣後,併同當月份出廠之菸酒,報繳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另外,本局特別提醒產製廠商,如未依前項規定辦理退廠手續之已稅菸酒,應視同新製出廠之菸酒,報繳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本局呼籲菸酒產製廠商如有上述情形者,務必要依規定辦理,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本局表示,依據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5條規定,已稅菸酒出廠後,因故必須退還原廠整理、改裝或改製時,產製廠商應檢附退運有關文件,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憑原已完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有關文件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俟整理、改裝或改製完竣後,併同當月份出廠之菸酒,報繳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另外,本局特別提醒產製廠商,如未依前項規定辦理退廠手續之已稅菸酒,應視同新製出廠之菸酒,報繳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本局呼籲菸酒產製廠商如有上述情形者,務必要依規定辦理,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