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銷售貨物、勞務,列入選查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稅法另有免稅規定外,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另同法第2條及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

一般來說,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卻未申報繳納的狀況,多是誤認其本身並非營利事業,無須繳納營業稅,本局就曾查獲某財團法人提供勞務取得委辦及服務收入,卻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及漏報繳營業稅的案件,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千2 百餘萬元外,並處3千6百餘萬元罰鍰。

因目前本局已針對機關、團體銷售貨物、勞務有無依規定報繳營業稅的案件進行挑檔作業,並將列為下年度營業稅選查對象,在此特別呼籲各機關、團體、組織應自行檢視收入資料,如發現有違反上述稅法規定情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所轄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即可免予處罰;否則若經查獲,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等相關規定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