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 一生一屋適用規定再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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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訊)民眾常有先購後售之換屋情況,即土地所有權人為換屋而新購自用住宅,若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前,已設籍及持有連續滿6年,且於戶籍遷出1年內始出售,縱使出售後將全戶戶籍遷入新購房屋地仍可適用一生一屋。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一生一屋僅限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只有一處房屋,且符合持有及設籍連續滿6年,出售前5年無供營業或出租等。財政部再函示倘民眾換屋後之戶籍自舊屋遷至新屋,嗣後出售舊屋時,戶籍未在該地者,只要出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在原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其遷出戶籍日至原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日之期間未滿1年者,仍符合一生一屋,土地增值稅稅率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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