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房屋應如期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向法院標購拍賣之房屋,拍定人應於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應向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逾期申報者,每逾3日,按應納稅額1%加徵怠報金。
地方稅務局指出,一般房屋買賣契稅稅率為6%,即按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每100元,課徵契稅6元。
但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時,實際拍定價格可能低於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標準價格,則拍定人可選擇以拍定價格申報繳納契稅較為有利,可以節省契稅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