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依限繳納98年度第3季小規模營業人查定稅款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8年度第3季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查定稅款,將於10月下旬寄發核定稅額繳款書,請營業人收到繳款書後依限繳納。
該局說明,98年度第3季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查定稅款,繳納期限為98年11月1日起至98年11月10日止,請於限繳期限內繳納。為避免因生意繁忙疏忽繳稅期限,營業人可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委託轉帳代繳查定之營業稅,只須填妥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並蓋好授權帳戶之印鑑章後,免貼郵票寄回本局所轄分局、稽徵所,自次期開始即可於授權帳戶自動扣款。
該局指出,目前繳稅管道多元化,營業稅查定稅款除可持現金或支票直接到各代收稅款處繳納及利用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或晶片金融卡繳稅外,繳納金額在2萬元以內稅款,也可就近到便利商店(統一超商、全家、萊爾富、來來OK)設於各地營業門市以現金繳納(營業人須自行負擔每筆6元手續費,逾期、延期繳納案件一律不受理)。
該局呼籲,小規模營業人請把握稅款繳納期限,於98年11月10日前如期繳納98年度第3季營業稅查定稅款,避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