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客戶出國觀光之費用可列交際費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商場競爭激烈的環境下,各家公司行號為了拉攏客戶可說是用心良苦,想盡各種辦法,再加上國人出國觀光熱潮吹襲下,招待客戶出國觀光是常見的撇步之一,只是招待客戶出國觀光的支出可否列報為費用呢?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考量營利事業經營需要,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的費用,如可提供相關費用憑證,依稅法規定,可以在一定限額內列支交際費。
  某家製藥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廣告費100餘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是公司招待客戶出國觀光的費用,依其提供之客戶名單,受招待的客戶有經銷商,也有生意往來已近15年的重要銷售客戶,均取得合法的支出憑證,國稅局乃將該筆支出自廣告費轉正為交際費,唯經轉正後的交際費因此超限80餘萬元,該公司需補繳稅款2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各家公司行號應瞭解各費用科目列支的相關稅法規定,才能正確申報,以免遭剔除補稅,徒增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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