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租金開立收據貼用貼用印花稅票之說明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是一種憑證稅,凡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均屬印花稅課稅憑證。
假設,甲向乙承租房屋乙棟,租金每月1萬元,於月初付款,並於簽訂租賃合約時,支付保證金5萬元。
因租賃契約非印花稅課稅範圍,免貼用印花稅票。
當簽訂租賃契約時,甲支付保證金5萬元,如未另立收據,該租賃契約即屬兼具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應依銀錢收據4?計貼印花稅票200元。
乙每月收取租金1萬元,如未另書立收據,僅於租賃契約上逐月簽章註明收訖者,該租賃契約亦具備代替銀錢收據之性質,應於每月收款時,依銀錢收據4?計貼印花稅票40元。
惟甲給予乙之保證金5萬元及每月期租金1萬元,如果係以匯票、本票及支票收付,乙於收取匯票、本票及支票時,於租賃合約內載明票據名稱及其號碼者,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
您貼用印花稅票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03-8226121轉13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