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課徵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陳先生詢問,最近新聞報導海外所得要課稅,請問哪些人之海外所得要課稅?又海外所得之課稅範圍為何?
  南區國稅局表示,行政院已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7項規定,核定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自99年1月1日起實施。凡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其綜所稅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即應將海外所得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惟如全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100萬元,其海外所得則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至於海外所得之課稅範圍,凡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皆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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