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由服務費500元降為250元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近來資訊技術發展與時俱進,相關成本隨之降低,財政部為據實反映相關成本,修正「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相關修正內容明定,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的財產或所得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臺幣250元。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按未修正前「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於債權人向稽徵機關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的財產或所得資料,由稽徵機關向債權人收取服務費新臺幣500元,經財政部電傳頒示,調降服務費為新臺幣250元,並自98年10月29日發布生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