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限交付請求權價值之財產予生存配偶,除補稅外,還要按日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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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經核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應依法補徵遺產稅,並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 該局指出,以往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經准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者,當事人未於核准之期限內將相當於該請求權價值之財產移轉予生存配偶者,稽徵機關僅予以補徵遺產稅,不加計利息。惟98年9月17日發布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後,此種情形除補徵遺產稅外,並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除明定未依限交付財產予生存配偶應補稅並加計利息外,另增訂納稅義務人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配偶之估價原則,給付被繼承人配偶之財產為遺產者,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之價值為準;給付之財產為遺產以外之財產者,以給付日為準,並準用有關遺產之估價規定辦理。納稅義務人宜詳加留意,以免遭受補稅又加計利息。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二科。彭賴月娥,電話:04-23051111轉2222)。